独立法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品种范围的,应当重新申办《生产许可批件》。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品种范围的,应当重新申办《生产许可批件》。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