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品种范围的,应当重新申办《生产许可批件》。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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