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河口整治规划

第九条

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规划滩涂开发利用、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桥梁、港口、码头等建设项目时,工程规划方案应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珠江水利委员会就其是否符合河口整治规划的总体安排、是否超出规划治导线、是否符合防洪和河口水质要求等进行审查,并取得珠江水利委员会出具的规划意见。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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