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河口整治规划

第七条

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的水利规划和岸线利用、航道整治、供水、水产养殖等专业规划,应与珠江河口整治规划相衔接。上述规划在报批前,应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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