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珠江河口整治开发实行水行政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珠江河口整治开发活动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珠江水利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划定的权限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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