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珠江河口的整治开发,必须遵循有利于泄洪、维护潮汐吞吐、便利航运、保护水产、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珠江河口各水系延伸、发育过程中入海尾闾畅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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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