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珠江河口的整治开发,必须遵循有利于泄洪、维护潮汐吞吐、便利航运、保护水产、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珠江河口各水系延伸、发育过程中入海尾闾畅通。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