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河道防护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和广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并给予处罚。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