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河道防护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和广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并给予处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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