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河道防护

第二十条

对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阻碍泄洪、纳潮的各类障碍物,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珠江水利委员会鉴定确认,制定拆除或改建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处置。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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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