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河道防护第二十条对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阻碍泄洪、纳潮的各类障碍物,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珠江水利委员会鉴定确认,制定拆除或改建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处置。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