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江河口的八大口门区及河口延伸区。 八大口门区:自虎门黄埔(东江北干流大盛、南支流泅盛、北江干流沙湾水道三沙口水位站):蕉门南沙、洪奇门万顷沙西、横门水位站、磨刀门灯笼山、鸡啼门黄金、虎跳门西炮台、崖门黄冲水位站以下至伶仃洋赤湾半岛、内伶仃、横琴、三灶、高栏、荷苞、大襟岛、赤溪半岛间的连线之间的河道、水域及岸线。 河口延伸区:自上述赤湾、赤溪半岛连线以下,与从深圳河口起沿广东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分界线至南面海域段18号点(北纬22°08′54.5′′,东经114°14′09.6′′)和由18号点与外伶仃岛、横岗岛、万山岛、小襟岛南面外沿、赤溪半岛鹅头颈的连线之间的水域及岸线。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珠江河口水域以及珠江河口澳门附近水域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