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河道防护

第十九条

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各类工程、开辟高速航线、从事水产养殖等,对防洪排涝、河势稳定、堤防、护岸等水利工程带来不利影响的,由业主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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