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河道防护

第十八条

禁止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泄洪、纳潮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口泄洪、纳潮的活动。 禁止超出整治规划治导线在主泄洪、纳潮区内种植阻碍泄洪、纳潮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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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