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是否符合审查同意文书的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出具审查同意文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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