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出具审查同意文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安排应包括占用水域、滩涂、岸线情况或跨越河道、穿越河床的位置和界限以及施工期间防汛措施。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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