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应经广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权限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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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