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第十五条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应经广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权限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