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重大变更,应当重新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文书。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