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重大变更,应当重新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文书。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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