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后,同意兴建的,出具审查同意文书。不同意建设或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后,同意兴建的,出具审查同意文书。不同意建设或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