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后,同意兴建的,出具审查同意文书。不同意建设或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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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