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程建设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防洪规划、河口整治规划,是否超出河口整治规划治导线; (二)是否妨碍河口泄洪、纳潮; (三)对河口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拟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否适当; (四)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六)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七)是否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 (八)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