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程建设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防洪规划、河口整治规划,是否超出河口整治规划治导线; (二)是否妨碍河口泄洪、纳潮; (三)对河口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拟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否适当; (四)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六)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七)是否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 (八)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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