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方案; (三)工程建设使用水域、滩涂、岸线的情况及防御洪涝标准与措施; (四)工程建设可能对河口泄洪、纳潮、排涝、河势稳定、堤防安全、水质产生影响的论证材料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其他说明材料。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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