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章 审 批第七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