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审 批

第六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需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该机构情况介绍; (三)该机构在所在国家(地区)设立的证明文本副本; (四)拟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产品、栏目、说明、信息来源和样品的概述; (五)传播手段及技术服务说明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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