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审 批

第五条

外国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所在国家(地区)有相应的合法资质; (二)在金融信息服务领域有良好信誉; (三)有确定的金融信息服务业务; (四)有良好的传播手段和技术服务; (五)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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