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中国依法保障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合法权益,为其依法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提供便利。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