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在内地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参照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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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