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内金融信息用户向社会传播外国机构提供的金融信息中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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