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