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内金融信息用户发现外国机构提供的金融信息中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内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报,并不得使用和传播。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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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