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国内金融信息用户发现外国机构提供的金融信息中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内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报,并不得使用和传播。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