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国机构,是指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国机构,是指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