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从事业务活动,不得开展新闻采集业务,不得从事通讯社业务。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