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向用户提供的金融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原则的; (二)破坏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违反中国的民族、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的; (五)散布虚假金融信息,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经济、金融、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