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外国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对外国机构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外国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