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投资设立企业

第十五条

获得批准投资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的外国机构应当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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