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投资设立企业
第十五条
获得批准投资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的外国机构应当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投资设立企业
获得批准投资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的外国机构应当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