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章 投资设立企业第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