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审 批

第十二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依法保护外国机构依照本规定提交材料中包含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上述信息将仅用于监管。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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