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审 批

第十条

外国机构拟终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书面告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并自终止业务之日起7日内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