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评价结果为一级的机构,应指导督促其加强日常经营行为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二)对评价结果为二级的机构,应关注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薄弱环节,通过窗口指导、监管谈话等方式督促其加强日常经营行为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三)对评价结果为三级的机构,除可采取对二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通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内部问责等方式要求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和执行,必要时公开披露其不当行为。
(四)对评价结果为四级的机构,除可采取对三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对于整改措施不力或到期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机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在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等方面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对于评价结果为三级及以下或在同类机构中排名持续下降的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并要求机构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在其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中的权重。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