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