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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