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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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