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