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