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