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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