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