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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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