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