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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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