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