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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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