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