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委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基地培育工作。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期满两年后可直接申报“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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