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三部委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三部委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鼓励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基地培育工作。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期满两年后可直接申报“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