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部委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四章 评审和命名

第十二条

通过评审且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命名。其中,综合类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示范基地创建单位”,专业类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专业类示范基地创建单位”。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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