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原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原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原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原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