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实施备案和黑名单制度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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