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第四十九条独立法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