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