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集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信息,并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档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情况及车主评价、投诉和处理情况是机动车维修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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